◎ 每个市、县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
◎ 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
◎ 师承方式可作为中医医师准入条件
本报讯(记者 范孝东)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中医药条例》,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中医药事业发展目前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对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拓宽人才培养渠道等作出规定,将为安徽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化保障。
《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并就支持中医药事业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在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服务、文化传播以及中药材基地建设方面开展合作。
为强化中医药服务力量,《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同时对中医科室、中医医师、中医病床等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床位占标准床位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医药深度介入、全程参与救治患者,取得了显著效果。《条例》据此强化了相关内容,要求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加强中医药机构传染病防治和应急能力建设。
在中药保护与发展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皖产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同时,推动中药材品种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对中药材从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到使用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
中医药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人才为先。《条例》支持中医药院校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自主招生、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同时,鼓励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优秀中医医师带徒授业,并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条例》还提出要通过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研评价标准和体系、完善中医药创新的激励政策、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设立中医药宣传周等方式,推动安徽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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