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兵 袁平
一拍案情
2011年,芳芳的父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没有对芳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此后,芳芳一直跟随母亲共同生活,芳芳的父亲不定期地往女儿的银行账户存款,几年间陆续存款四万余元。2017年,芳芳考上了心仪的大学,她希望父亲能支付其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芳芳的父亲认为自己收入不高,在过去的几年已给女儿存了四万多元,现在女儿过了十八周岁已经成年,自己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必须给女儿支付抚养费。
芳芳为此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父亲支付其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
二拍审判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告芳芳已经高中毕业年满18周岁,且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该阶段的学习、生活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父亲必须负担的抚养义务范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芳芳的诉讼请求。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万勇律师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明确: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原告芳芳已经十八周岁,是成年人,并非智障人,也非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享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其父亲收入低,不是具有超能力承担给付抚养费之人。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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