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立了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奠定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强化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1、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第三十五条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繁育野生动物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须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
同时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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