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琳琳)1月31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门诊慢性病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减少老年人、有基础疾病、免疫力低下等人群入院取药引发疫情感染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医保门诊慢性病人群提供“五项便利”。
《通知》要求,在鉴定办证上,鼓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医保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及办证提供便利,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在门诊带药上,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一次处方药量可在遵循医嘱的条件下延长至3个月。在异地结算上,未开通医保门诊慢性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统筹地区,可通过互联网渠道收取参保患者就医证明材料扫描件,先行按规定结算费用,参保人员事后补正就医证明材料原件。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统筹地区外临时居住的医保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当地定点机构的购药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报销。在报销周期上,参保患者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造成年度医保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未能及时报销的,医保结算时间可延长至国家宣布疫情解除后。在服务保障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单位等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要求,保护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医保服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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