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学生在校内外发生伤害事故该找谁?怎么赔偿?赔偿多少?今年省两会,安徽省人大代表李长娟以及多位代表共同关注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这一话题。
随着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近年来,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日益增多,这其中,幼儿园虐童、中学欺凌事件不断攀高。“鉴于学生伤害事件呈现出隐蔽性强、索证难、发酵快、传播广的新特征,再加上缺乏足够权威性的法律作为处理依据,由此引发的家校矛盾冲突已经影响学校正常教育,这在安徽省乃至全国都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多年从事教育工作,李长娟深有感触,她说,这已经成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难点问题,亟待依法解决。
实际上,合肥市早在2008年就制定了《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行。“这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也为安徽省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提供了有效的探索,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李长娟说。
“比如说,目前很多纠纷由学校和家长自行解决,问题闹大了主管部门介入,效果并不理想,而且容易给外界造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负面印象。”由此,她建议,可建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行政调解和成立专门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后者由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主持,事故发生后,可先行调解。调解、协商不成的,再走司法程序。
另外,还要明确学校在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她举例,当前,高校校园一般采取开放式管理,如果学生在学校所处城市,但又不在学校负有责任的场所发生伤害事故,或者在非假期间到异地发生伤害事故,虽然按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不必承担责任,但是实际上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许多高校不得不答应受害学生家长的各种无理要求。“应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受伤害学生家庭实际情况,结合事故实情,在协商的基础上,学校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适当补偿,并规定上限,以免漫天要价。”
她与多位省人大代表建议,安徽省可吸收江西、贵州、湖南等有关成功经验,加速推进《安徽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基础上,建立地方性法规,使包括高校在内的所有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处理和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有法可依。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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