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家在收取预付款后关门、倒闭或跑路的情况不断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当前投诉维权的热点。省政协委员朱观明建议,把预付充值消费纳入法治轨道。
1月11日下午,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分组会议上,省政协委员朱观明在接受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预付充值消费现有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部门监管也不到位。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仅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三大类行业可实施充值消费。除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外,其他企业发卡需要符合“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条件。目前,因疏于监管,没有充值消费资格的各类行业也都在推行预付充值消费。尽管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确立的维权途径,但对消费者而言,这种事后维权,既要有足够证据,还要投入相当多的精力。
为此,朱观明提出,建议把预付充值消费纳入法治轨道。要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规范预付卡的发行与使用,对发放预付充值消费卡的主体资质、发卡规模数量、经营者法律责任、格式合同主要内容等做出规定。同时,明确预付消费的监管主体,以便相关部门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有法可依,实现预付消费领域有效监管。
此外,朱观明建议建立健全预付充值消费制度。据介绍,上海市于2019年上半年出台并实施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将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外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管理实施范围,建设统一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和单张单用途卡限额。“安徽省可学习借鉴上海做法,建立(充值)消费卡发售的登记、申报、备案制度和存款保险保证金制度,将违规企业和经营者纳入失信黑名单,加强预付消费自律规范等。”
朱观明表示,建议加大对违规商家的惩罚力度。一是增加惩罚性赔偿,可参考湖北省做法,将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事先通知已交预收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又无法联络的”等情形定性为“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商家按预付款未消费金额的三倍赔偿损失,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二是纳入失信信息公开。经营有严重失信情形的,商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信息。三是以预付消费之名,行骗取消费者钱财或吸收公众存款之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推荐
时下,在省、市级的公立大医院尤其是名牌医院的就诊队伍中,拥挤着大量的普通疾病患者,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医务人员超负荷劳动...
安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安徽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