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安徽省药监局下发了《关于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在2020年3月31日前,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企业应当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上市疫苗全过程可追溯,确保疫苗最小包装单位可追溯、可核查。
《通知》指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主要责任,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原则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相衔接,并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疫苗追溯信息;对所生产疫苗进行赋码,记录保存疫苗各级包装单元生产、流通追溯数据,实现疫苗追溯信息可查询。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建也可通过第三方技术机构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满足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公众查询需求。
疫苗配送企业配合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按照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相关要求,建立配送环节疫苗追溯数据管理制度,在完成疫苗配送业务的同时,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追溯数据,并定期开展追溯数据记录及提供情况的自查工作;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对流通环节疫苗追溯数据记录管理及提供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追溯信息。记者 王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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