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安徽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在2020年3月31日前,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企业应当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上市疫苗全过程可追溯,确保疫苗最小包装单位可追溯、可核查。
《通知》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主要责任,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原则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相衔接,并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疫苗追溯信息;对所生产疫苗进行赋码,记录保存疫苗各级包装单元生产、流通追溯数据,实现疫苗追溯信息可查询。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建,也可通过第三方技术机构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满足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公众查询需求。
《通知》要求,2020年3月31日前,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企业应当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上市疫苗全过程可追溯,确保疫苗最小包装单位可追溯、可核查。
石跃新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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