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无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安徽大道无为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道无为酒业公司”)委托他人生产、由自己销售的“無为”牌白酒,在标识上标称“老字号”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规定,系虚假宣传,决定对大道无为酒业公司罚款80700元。大道无为酒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无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白酒商标系以特定的无为地理区域为前提,因县以下地理区域“老字号”认定和使用规范无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无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大道无为酒业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属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9月,无为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是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芜湖法院深入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为芜湖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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