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许家贵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资金担保、公司管理、项目合作、职务提拔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1133万余元。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9年1月,市中院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许家贵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许家贵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成立后首例移送司法机关的正厅级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这是安徽省查处的省属国有企业腐败窝案之一,暴露出极少数省属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芜湖法院对腐败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该腐败窝案,有力震慑腐败分子,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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