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华)《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各级工会在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时可以向用人单位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一函两书”,并为相关单位回复“一函两书”确定处理时限。
据了解,《条例》共5章33条,吸纳了近年来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经验做法,对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进行了深化、细化。《条例》对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所出具的“一函两书”进行了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应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调查函》。对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基层工会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逾期不告知处理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注意到,对于以上“一函两书”,《条例》均确定了明确的处理时限。《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及时办理。经审查,投诉或者举报事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或者已经进入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程序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于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应当开展调查,并于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基层工会。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建议书的工会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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