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浩 通讯员 陈多润)2019年12月31日上午,滁州市中级法院对省委第七巡视组原副组长胡洪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洪涛利用担任省纪委第一、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省委第七巡视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32万余元、美元0.5万元。
法院根据胡洪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胡洪涛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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