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利用公办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办民办学校?今后此类办学行为将更加规范。
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民办学校招生压力较大,部分学校有时会采取高额奖励等方式招生。对此,新规明确,民办学校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违规招生;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此外,安徽省将针对民办教育建立完善年检年报制度,年检结果作为招生计划下达、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重要依据。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保障,各地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张晓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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