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欢)据来自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安徽省作为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省份,自12月16日起,人民法院将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曾经“同命不同价”的争议将成为历史。
据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12月6日,省高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根据方案部署,自12月16日起,正式启动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截至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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