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制定了《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的诊疗、设置等均做出规范。
医师须3年以上独立临床经验
办法要求,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办法规定,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同时,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此外,安徽省还将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互联网医院只能会诊或复诊
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办法规定,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如果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办法规定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
记者了解到,所谓“复诊”,是指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后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院医师能够通过互联网信息手段获取并掌握患者如实提供的病历资料,针对相同诊断提供的诊疗服务。而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情形的,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另外,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院不得泄露患者信息
办法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充分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办法还规定,互联网医院要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此外,互联网医院不得将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信息平台不得部署在托管、租赁于境外的服务器。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刘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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