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贵州某公司工人投诉,称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聂某系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经人社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拖欠28名员工工资共32万余元,金沙县人社局遂责令聂某在限期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期限届满后,聂某仍未完全履行工资支付义务,聂某和公司的银行账户显示,其在此前曾有多笔消费记录及部分资金入账。
2019年2月4日,金沙县人社局将聂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金沙县公安局,金沙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侦查,截止立案时聂某仍拖欠19名工人工资共计83309元。经公安立案侦查后,聂某才将拖欠上述工人的工资分批支付完毕。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达83309元,属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聂某在侦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本案涉及的劳动者报酬支付完毕,可从宽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聂某和公司有收入进账,有消费支出,其在完全有能力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恶意欠薪,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刑法,还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因此依法受到严惩。
律师建议,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当遭受恶意欠薪时,可求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恶意欠薪,将受到法律制裁。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志愿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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