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小区居民李先生(化名)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物业费,而李先生认为,其房屋自入住时就有房屋不隔音的问题,且小区电梯时常出现故障等。因此,他认为,其不愿或抵触交物业费,是因物业方责任和服务不到位。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昨日获悉,合肥中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合肥市园上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李先生是该小区业主。按照约定,业主半年交纳物业费一次。但自2016年4月1日起,李先生就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5624元,并支付相应滞纳金。
不过,李先生表示,其房屋自入住时就有房屋不隔音的问题,已造成他生活上的极大困扰。“由于物业方管理问题,导致我的电瓶车白天曾被偷盗过2次电瓶,造成损失。另外,电梯时常出现故障,我被卡住几次,小孩被电梯卡住几次后已造成乘电梯恐惧症。”李先生说,还有其入户门被小广告贴满、小区外来人员随便出入等,造成了安全隐患,总之,物业方责任和服务不到位,是其不愿交物业费的原因。
物业公司则表示,房屋是否隔音与物业公司无关,而李先生电瓶车电瓶被盗,是因其未将车停放在小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库。而电梯年代久远,故障在所难免,发生故障,也能及时维修。物业公司表示,李先生所说的外来人员随便出入,小广告到处贴等情况,不属实。
拒交理由不成立 住户应支付物业费
法院一审认为,针对李先生称其房屋存在的楼层板不隔音等问题,应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向负有义务方主张权利。至于李先生提出的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只能证明物业提供的服务存在不完善之处,但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因此,李先生应支付国耀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为5624元。至于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因物业公司就公共设施的管理及物业服务的细节确有部分不完善之处,因此,对于其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李先生支付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624元。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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