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将有法可依,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所称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条例》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围绕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等问题,细化了规定内容,上升到立法层面。
《条例》明确了监督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和不同层次监督主体的职责,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从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并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培训、考核,并取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
《条例》细化了监督内容,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平等就业、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教育培训,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怎样监督方面,《条例》规定基层工会对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逾期不告知处理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收到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结果。
如用人单位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反映情况的职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袁兵)
新闻推荐
驾照被扣满12分,没时间连续7天到交警部门指定的场所参加“满分教育”怎么办?记者日前从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
安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安徽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