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乐培意)根据省高院日前印发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从12月16日起,芜湖市各级人民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此次适用标准包括从12月16日起以及截至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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