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皖、浙两省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将浙江有关企业的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倾倒在安徽芜湖市境内,严重污染环境。12月4日,这起长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1·29”污染环境案,经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提起诉讼,三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追究11个被告人和2个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其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曹冠、胡余保为谋取非法利益,赴浙江省嘉兴、杭州等地联系收集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并在安徽省芜湖市寻找倾倒地点,将含有有害物质固体废物运输到芜湖非法倾倒,非法处置的固体废物总量达7164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425万余元、鉴定费84万余元、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615万余元。被告人胡余保另外还存在伙同他人倾倒污泥污染环境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嘉兴市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曹冠、胡余保等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固体废物,被告人胡余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分别判处嘉兴市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金400万元、700万元;判处曹冠、胡余保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并处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两被告单位以及曹冠、胡余保等7名被告非法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失后果的发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此外,本案两被告单位和11名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包括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失,均应通过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以取得社会公众的谅解,同时对环境侵害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据此,法院判令曹冠、胡余保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7164余吨固体废物产生的公私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计510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15万余元,判令两被告单位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5名被告在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同时判决上述13个被告单位和被告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须经法院审核。
针对浙江省平湖市某边角料处理有限公司等另外8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8家单位已尽审慎义务,且现有证据不能有效证明所倾倒处置的固废均来源于这8家单位,其亦非污染物的产生者或者污染者,故这8家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在此案审理期间,三山区检察院先后两次就刑事部分进行补充起诉,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先后分别追加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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