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提出,安徽省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推广集中供热。
主管部门履行节能监管职责
不得收取费用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后一直没有修订,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且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今年,修订《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
《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检测。被检测单位不得拒绝检测。受委托的节能服务机构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费。
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
应严格控制能耗
《修订草案》提出,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严重浪费能源的项目;(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给他人使用;(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六)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对于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节能要求,严格控制能耗,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
城市市区应推广集中供热
《修订草案》提出,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推广集中供热。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不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最高罚3万元
《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提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要求开展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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