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自2006年实施以来,全省节能工作成效显著,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安徽省当前节能工作的实际需要。
《修订草案》共50条。相比现行条例,保留3条,修改37条(含2条合并为1条的修改,以及1条拆分为2条的修改),删除8条,新增10条。
《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能源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相关实施办法,加强对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公共交通工具。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照要求开展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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