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晓磊)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日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9〕25号)。 11月20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解读。
会上,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何昌顺介绍,目前,关于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尚未出台全国性法律法规。在起草安徽省《办法》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同时,还在交易场所的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监管要求等方面,参考借鉴了全国已经出台的省级交易场所监管办法。
《办法》共6章3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及职责分工、对交易场所的原则性要求等。第二章: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包括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三章:内控及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交易场所应遵守的规定、交易规则和制度的制定、重大信息报送要求等。第四章:投资者保护。主要包括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对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等。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等。第六章:附则。主要包括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生效时间等。
《办法》总结了近年来安徽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实践,突出风险防控导向,重点强化四个关键环节监管规程设置:一是严把交易场所准入关。明确设立条件,并明确设立交易场所由安徽省政府批准。未经安徽省政府审批(国家批准设立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二是严把投资者准入关。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万元以上的合规金融资产。三是严把资金监管关。通过制度安排和技术手段,看紧看好投资者的“钱袋子”。四是严把监管落实关。完善交易场所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严格信息报送和披露制度,强化设区市政府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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