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的体验感受在评论栏中选择评价等级或者进行相应评论,而卖家也可对买家的评论进行回复及解释。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及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仅代表个人观点,只要该评级及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或好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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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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