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思考
□安徽丁家发
教师惩戒权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据《新京报》11月17日报道)
近年来,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根据,不少老师在教育、管理学生时顾虑重重。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给予教师惩戒权,须规避惩戒过当。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此前,广东省发布的《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有关“罚站罚跑”的条款曾引发争议。事实上,“罚站罚跑”并不适用于所有学生,而“罚站罚跑”的强度也不好把控,对少数体质较弱的学生来说,不当的“罚站罚跑”惩戒,有可能引发校园安全事故。此次,广东省删除“罚站罚跑”条款,是回应社会关切的一次纠偏。同时,也凸显教师惩戒权存在“界定难”问题。
细化教师惩戒权已迫在眉睫。要让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教育惩戒才能有底气、有规矩、有边界、有效果。
而如何把握好惩戒尺度是立法细化教育惩戒权的难点。此次《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也意味着可以给予更多的教师自主裁量权。有专家认为,要发挥惩戒的作用,还要尽可能让学生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惩戒,可以让学生参与规则的制定,这样学生可以意识到自己应该遵守规则,在自己违背规则时也理应受到惩戒。这不失为一个好建议,既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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