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0月28日,省住建厅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这个房屋质量保障新规,有啥想说的您都可以提。
推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新规提出,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所有权人提供“两书”,也就是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保期内建设单位变更要向业主公告
房子交付后,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而施工单位要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由于市场变化和企业变更,有的小区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往往找不到原有建设单位来保修,容易出现扯皮纠纷。因此,新规明确,建设单位需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注销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的,原建设单位应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单位,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不履行保修义务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新规对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其中,建设单位未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件发放给买受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吴奇)
温馨提示
市民可以于2019年11月1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551-62878569
电子邮箱:9408457@qq.com
通讯地址:合肥市紫云路996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邮政编码:23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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