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检查《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交省政府研究处理。省政府高度重视,对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逐项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现将省政府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摘要公布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把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与林长制考核结合起来。加强普法宣传力度,组织、协调、督促林业部门利用“江淮普法行”活动及重要时间节点,采取生动直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条例》普法宣传。
二、规范林权登记工作。尽快修订《条例》,积极理顺林业部门与不动产管理部门关系。督促指导地方尽快完成林权登记职责划转和档案资料移交,年底前全部到位。厘清林权登记职责,研究制定林权登记操作流程和统一制式的林权不动产登记簿,明确初始登记申请、权籍调查、权属确认、证书发放、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纠纷调处等具体内容和职责,使林权登记等各项工作有机衔接。
三、加大林权流转力度。大力推广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探索采取减免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农户和其他林业经营主体到林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市场上进行林权流转交易。研究制定林地经营权流转(林木所有权)发证制度,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系统同步推广使用。做大做强做实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
四、强化投融资服务。市、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逐步提高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创新开展涉林信贷服务,继续推进“皖林邮贷通”和“五绿兴林·劝耕贷”等金融产品。推动建立林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实行抵押林权资产价值评估分类管理。出台《安徽省关于规范林权收储担保业务的意见》,鼓励国有、民营等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商品林参保率。
五、提高基层争议处理能力。积极推动基层林业部门由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建立健全争议处理工作规则,推进县、乡、村集体林地争议调处仲裁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集体林地争议处理机制。建立集体林地争议处理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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