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经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其独生子丙监护权归甲。现在,甲打算为其子丙购买一处商品房。那么,由谁去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合适呢?
这个案例中涉及未成年人登记申请的代理问题,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士为您做了详细解答:首先,因未成年人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1.9.2中具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那么,应该由谁代为申请呢?关于监护权的约定,《民法总则》第三十条将其予以明确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即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设权登记的,由监护人一人代为申请即可;存在监护权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为处分或限制登记的,依据《规范》1.9.1第3条规定:“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可见其原则上应由全部代理人共同申请。若有特别授权则可以由一人申请。但是其有关监护权的协议是否系具有监护资格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仅凭一张监护权协议中明确具有监护权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是无从查证的,假如有多个监护人,一人出具虚假监护权协议而代为申请登记的,则有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那么这种情况下,可参照《规范》中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规定,可以提交经公证的监护权协议;如果没有公证,则应在登记机构现场人员见证的情形下现场签订监护权约定协议。同时,登记机构可就是否可以一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为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予以询问,取得所有具有资格的监护人的一致意见。至于协议监护的监护人的范围应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顺序,具有在先顺序监护人的,由在先顺位监护人优先协议约定。
对于上述案例中这种给未成年人丙购买不动产而申请的登记系设权登记,由甲单独去申请即可。如果后期涉及处置丙的不动产,应明确甲乙之间系监护权约定还是抚养权约定;存在监护权约定的,也需具有监护权资格的主体共同到登记机构并经登记机构见证后予以由约定监护权归属之人代为申请。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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