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9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也是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设立以后首个自主立法项目。
细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
《条例(草案)》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监督的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条例(草案)》还细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平等就业、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民主管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生产、特殊权益保护、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为了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地方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从监督组织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登记办理、调查核实、沟通协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到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时,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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