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自己高考没考好,浙江台州一学生篡改了3名同学的志愿;因琐事发生矛盾,河南中牟一考生恶意填报同学的志愿,且连续修改2次,致使无法再做修改。7月12日一天,媒体报道了两起高考志愿引发的“疯狂”操作。去年,贵州遵义与河南平舆也发生两起恶意填报同学高考志愿的事情。一起是因为室友对自己两次复读的经历开玩笑,引发“同室操戈”;一起是对同班同学心存嫉妒产生报复心理所为。
众所周知,填报高考志愿关乎着考生进入什么样的大学就读,关乎考生的专业兴趣和人生前途。恶意填报他人志愿、篡改他人志愿的卑劣行为,显然给考生本人带来极其严重的影响。对此,既要严肃追究恶意填报志愿者的法律责任,也要健全管理体系,堵住系统漏洞,让作恶者没有可乘之机。
经历过高中阶段紧张学习生活和高考的人,应当都知道,高考志愿的填报是事关个人前途命运的极其严肃的事情。恶意填报他人志愿,篡改他人志愿,显然将导致考生无法按考试成绩和真实意愿自主填报志愿。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无疑让考生本人的辛苦付出付诸东流,甚至让其前途毁于一旦。
据报道,恶意填报、篡改他人志愿的事件屡有发生。如2011年,安徽省37名高考生志愿被篡改;2012年,河南周口14名学生志愿被改,第一志愿均变成山东某职业学院;2014年,江西3名考生志愿被老师篡改……其中的一起案例,作案者因篡改了四位同学的高考志愿,还被当地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刑7个月。此次篡改3名同学高考志愿的浙江台州学生陈某,则被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10天。可以说,相对于行为人的卑劣恶行给受害人带来的严重损害,给其他考生带来的恐慌情绪,给教育主管部门增加的额外负担,这种处罚并不严厉,甚至有轻纵的嫌疑,根本起不到惩罚恶行和警示他人的作用。
不过让人欣慰的是,在恶意填报志愿、篡改志愿事件发生后,教育主管部门均恢复了受害考生的志愿,或者协助其重新选报志愿。但事后能够对损害行为予以补救不代表相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法可罚性。特别是,恶意填报他人志愿,篡改他人志愿的危害性比窃取财物等常见犯罪的危害性更大,这相当于“盗窃”“劫取”了他人的前途和命运。因而,对于恶意填报他人志愿、篡改他人志愿行为,理当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惩戒恶行,抚慰人心。
更值得注意的是,高考志愿可以被轻易填报、篡改,折射出志愿填报系统存在管理漏洞。通过报道可知,作案人获悉他人账号和密码后,就可进入其账号填报、更改志愿,完全不需要他人“二次验证”。要知道,人们转账、支付时,往往还要通过绑定的手机输入二次验证码来确认。而更加重要的高考志愿,在填报、更改时却不需要二次验证,显然极不科学。
保护考生的高考志愿不被随意填报和篡改,严惩卑劣的作恶者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是,应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健全管理体系。如设置人脸识别、指纹识别、信息绑定、密码问题保护等技术手段,增强志愿报考系统的严密性,为志愿的填报添加一道“技术防线”。也可在系统中绑定考生本人或者家长或者班主任的手机号码,当填报志愿、更改志愿时,需输入手机验证码,确认系“本人操作”。进而让考生按照本人真实意愿填报高考志愿,避免被他人恶意篡改、填报志愿。(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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