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浩 通讯员 曹振国 江斌)7月11日下午,六安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了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赵强受贿案,判决赵强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
经六安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期间,赵强利用担任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交警总队总队长、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信息化建设及维护、设备采购、车牌号办理、货款催要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99万余元。
宣判后,赵强表示考虑后确定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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