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即将毕业的市民陈某通过了某企业的面试,顺利进入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阶段。陈某以为好好表现,毕业后就能直接进入该单位,不料2019年5月份,陈某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给出的说法是,试用期单位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很委屈,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该怎么办?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上述法律条款中可知,员工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的话应对劳动者进行赔偿。该案例中,陈某可要求该企业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可要求赔偿。(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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