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星级记者胡明兵)5月24日,记者从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下称条例)修订案草案表决稿通过。条例规定,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作为信贷业务的重点。 《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吴韦人在会上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据介绍,条例规定,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单独的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曹林生表示,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把为创办和发展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作为信贷业务的重点。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开展支小再贷款、小型微型企业金融债券质押等业务;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例;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条例还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制定解决中小企业精准化贷款问题的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建立银行信贷保险和税收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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