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星级记者 胡明兵)禁止在灌区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内堆放物体,种植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禁止在总干渠、干渠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这是新通过的《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作出的规定。
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条例,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省水利厅副厅长王荣喜对条例作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淠史杭灌区是指安徽省内利用灌区工程供水的受益区域,包括淠河灌区、史河灌区、杭埠河灌区。灌区工程是指渠首枢纽、进水闸机器以下引水、输水、蓄水、提水、排水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条例规定,禁止在灌区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违者有关部门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效益发挥和有碍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
禁止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有以上活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禁止在总干渠、干渠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总干渠、干渠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禁止向灌区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液。禁止在灌区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禁止向灌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逐步依法清除。
灌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农药化肥减量计划,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废旧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秸秆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采取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综合措施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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