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办理信访事项敷衍、推诿、拖延、弄虚作假或受处分……5月21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草案》提出,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非法聚众实施静坐滞留、列队行进、喊口号、打横幅等;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自杀、自伤行为相威胁。此外,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和其他办公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和其他办公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敛财。另外,不允许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不允许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此外,《草案》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时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在复查、复核机关发现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但办理、复查机关按信访程序处理的,应当撤销原处理、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通过相关法定途径处理。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要指派信访督查专员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对于办理信访事项敷衍、推诿、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渎职、失职,处置不当的等情况,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建议给予处分。
此外,对于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以及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晨报记者 王刚 通讯员 彭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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