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干渠、干渠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额度由“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月21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依法处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
据了解,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分两种情形:一是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是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第二种情形,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现制定的法规对这类建筑没有溯及力。但是,这类建筑物、构筑物影响行洪和排水,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修改稿明确:“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逐步依法清除。”
建立地表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对灌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原则性、统领性规定,有利于强化灌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灌区生态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有关审议意见,修改稿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灌区生态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
同时,为全面推广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进一步明确建立灌区地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及其主要职责,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修改稿拟规定:“省及灌区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地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水环境质量管理责任,落实生态补偿资金。”
另外,为加大对可能污染总干渠、干渠内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改稿将在总干渠、干渠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额度,由“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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