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继上周五揭晓首批9家科创板受理企业名单后,3月24日晚间,上交所发布了第二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回答了16项科创板各市场参与主体高度关注的问题,涉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三类股东”、对赌协议等。上交所指出,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四大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
3月22日下午,上交所公布了首批受理的科创板申报企业名单。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发审问答中的一些问题可能来自于首批报送的企业材料,这是上交所在“手把手”地教发行人和保荐人信息披露的重点,也是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完善。董登新认为,发布发审问答目的是提高上交所和保荐机构的效率,让保荐机构少走弯路。随着上交所的不断总结,未来还会有新的发审问答。
上市标准需审慎选择,可对比海外市场说明估值
上交所称,包括红筹企业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等申请科创板上市时,应审慎选择并明确说明所选择的一项具体上市标准。保荐机构应对照上市标准逐项说明相关适用理由,对预计市值指标,保荐机构应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说明。
据介绍,在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科创板股票发行人如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应提出申请并更新相关文件;不再符合任何一项上市标准的,可以撤回申请。与此同时,保荐机构应核查发行人变更上市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对此说明适用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重新发表明确意见。
明确企业历史沿革问题,规范自然人股东信息披露
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就相关纠纷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
董登新认为,发行审核问答细化了一系列信息披露问题,对于申请企业的风险点、行业地位、盈利、股权结构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比如,发行审核问答中,对股权结构的信披要求更加清晰,要实现“穿透式”信披,对于赶在企业登陆科创板前“投机”入股的,股份的锁定期更长,信披层面有区别要求,这与之前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锁定期限不同,信披要求不同。
拟登陆科创板企业应清理和规范哪些事项
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等情形的,发行人应进行规范。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
2.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
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况的,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
对于以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比照代持关系进行处理。
4.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5.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上交所所规定的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
6.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应进行规范。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法规、规则、制度要求对涉及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进行整改或纠正。
7.同业竞争,若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应处理。
■延展
首批科创板受理企业公布相关影子股掀涨停潮
3月22日下午,上交所公布了首批受理的科创板申报企业名单,分别为晶晨半导体、睿创微纳、天奈科技、江苏北人、利元亨、容百科技、和舰芯片、安翰科技、武汉科前生物。
3月25日,相关参股概念股集体高开。记者盘点看到,江苏北人影子股3只:联明股份、软控股份、誉衡药业;天奈科技影子股2只:新宙邦、大港股份;睿创微纳影子股3只:中国核建、安徽水利、康缘药业;晶晨股份影子股5只:新湖中宝、华域汽车、TCL集团、创维数字、泰达股份;利元亨影子股2只:TCL集团、创维数字;容百科技影子股4只:兆驰股份、长江传媒、卓翼科技、森霸传感;安翰科技影子股2只:新希望、新华保险。
截至收盘,泰达股份、银亿股份、江苏阳光、大港股份、四川成渝、卓翼科技、有研新材、联明股份、蔚蓝生物等股盘中集体涨停。
■焦点
全面审查科创板“突击入股”,股份锁定需满3年
根据问答,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股份锁定方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企业申报科创板前需清理对赌协议
科创企业在接受投资机构投资时,往往会签署对赌协议。所谓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通常目标企业未来的业绩与上市时间是对赌的主要内容,与此相对应的对赌条款主要有估值调整条款、业绩补偿条款与股权回购条款。
上交所指出,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上交所要求,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发行人应披露“三类股东”过渡期安排
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由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近期,部分新三板企业宣布拟申请登陆科创板,对于“三类股东”问题,上交所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对“三类股东”的信息核查和披露,上交所表示,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王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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