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王某系湖南一家有限公司的员工。2017年3月29日21时40分许,王某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在配电间走道准备去卫生间时遭遇另案刑事被告人聂某对其暴力实施强奸,在王某竭力反抗挣扎和大声呼叫求救的情况下,聂某放弃犯罪并逃离现场。事发后王某分别在多家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2017年5月,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关于王某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6月15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撤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王某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是王某在夜间值班时遭受性侵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人社局认为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应属于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且不属于暴力伤害的范畴。但王某夜间的值班应当是一个连贯性的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只要其在值班的时间与场所中的合理活动范围内,均应当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聂某对王某的性侵采取了一系列暴力措施,并非是针对王某的特定侵害行为,而是侵害对象不特定的随机性行为。如果王某在聂某伺机实施性侵暴力行为期间没有履行值班的工作职责,也就不会遭受到侵害,因此,王某遭受的侵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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