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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怎么赔?

来源:江淮时报 2019-03-14 15:42   https://www.yybnet.net/

小王和小李都是安徽省合肥市一所中学的学生。 2017年8月10日课间时分,小王在打篮球的时候,不小心将球丢到小李的脚下,将小李绊倒,小王将球拿起后没有道歉旋即离开,这一行为引起小李的不满。于是,放学后,小李将小王约到教学楼五楼的天台,将小王摔倒在地。小王反抗时,小李又一脚踢在小王腹部,小王顿时觉得疼痛难忍,倒地不起。第二天,小王被父母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外伤性脾损伤”,住院治疗。病情好转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王伤势构成八级伤残。 2018年4月5日,小王将小李、小李父母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小李及小李父母赔偿损失共计12万元,要求学校因管理失职承担连带责任。学校向法院提供了小王受伤当天教师巡楼安排表、学校规章制度和此前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的证据材料,证明学校已尽监管职责。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案中,小李殴打小王致使其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小王造成的伤害,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此过程中,未曾也无法预见学生打架的苗头,同时为规范学生言行,制定了规章制度,平时也开展了这方面的教育工作,尽到了监管职责,不承担责任。律师说法:

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律师建议,为防止青少年遭受校园暴力事件,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 志愿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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