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8年2月19日,家住X县X村镇XX村XX组汪XX到本村XX组岳父家拜年,中午喝了白酒,晚上又喝了二三两白酒。饭后约20时许,其妻姐驾驶汪XX名下小型轿车送其回家,途经XX村上路口时,因妻姐不敢开弯道,汪XX便自己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车辆翻下路外田里,半个小时汪XX和妻姐才从车后备箱门爬出来,其妻接到汪XX电话赶到现场并报警,交警来到现场后,发现汪XX涉嫌酒后驾驶,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4毫克/100毫升,交警遂将其带往X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XX司法鉴定所鉴定,汪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X县交警队立即以汪XX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移交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X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对汪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点评:汪XX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俗称“酒驾”。“酒驾”属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行为,依法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是“醉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汪XX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2.3毫克/100毫升,超过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启示:酒后开车不能有侥幸心理。本案汪XX在妻姐驾车不敢开弯道时,心存侥幸心理,认为晚上8时多路上没有什么车也没有什么人,自己虽喝点酒了,但这点路开一下车不会有事。结果事与愿违,由于酒后判断力或控制力受影响,车翻下路外田里,幸运的是汪XX与妻姐两人没有受伤。因此,本案告诫大家酒后不能开车,是一个原则,也是一个法律底线,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
法不容情。2018年2月19日是正月初四,汪XX到岳父家拜年,按照中华民族传统酒文化和礼仪,汪XX与岳父一起喝酒是人之常情,但法律上不会因为春节期间汪XX与岳父喝酒是人之常情,而对触法的汪XX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醉驾入刑”目的本来就是倡导大家文明喝酒,文明开车、安全开车。维护公共安全,维护他人和自己生命和财产安全,从杜绝酒后驾驶,安全文明行车开始。
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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