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审判工作通报》。通报指出,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作为家事案件专业审判庭,自2014年至今已审结含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在内的家事案件共计3500余件,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占到案件总量近30%。其中,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73%,而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可见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这样的例子,一对夫妻离婚后,一方突然有一天被告知前夫或前妻私底下欠了巨额债务,一旦这些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麻烦、纠纷也随之而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3月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莫名的“被负债”,还有不少是夫妻一方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他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等,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主任陈建银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主任陈建银也关注到了这个“被负债”的群体。2003年12月,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负债方”。由此,产生了一些人因第24条“被负债”的事情。
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但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却没有体现这最新的司法解释精神。”陈建银代表表示,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所谓“共债共签”,是指对债务的发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举债方配偶对其予以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这样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外面借债,夫妻俩必须签字。如果我没有签字,那你债权人要举证,证明这钱确实用于我们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强调夫妻双方知情合意,既有助于降低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陈建银代表解释。
黄绮委员也建议,一是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目前很多“被负债者”面临的问题是,有些案子根据以前的法律规定可能一审、二审、再审都结束了,该走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但这些“被负债者”该怎么办?
对此,黄绮委员建议,对无端背负巨额夫妻共同债务一方的维权来说,当事人在依法提起上诉、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后,根据法律规定,还可以依法向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巡回法庭)和检察院提出申诉,通过法院内部发现错误直接提起再审或检察院内部提起抗诉的方式维权。
“我了解到,浙江等地检察院已经有一些抗诉成功的案件,帮助无辜的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再背负巨债。对检察院来说,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形式开展监督,持续监督纠正冤错案件。”黄绮委员表示。
本文原标题:《夫妻共债话题一直很火!代表委员:“共债共签”原则应入民法典》
来源:正义网
文字:刘 亚
编辑:张 一
监制: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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