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安徽省政府发布“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为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据了解,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由省政府在批准建立时确定,并予以公告。
为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任何地方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
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保护站点、检查哨卡、巡护监测设施建设,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强化日常巡护管理,建立早发现、早制止、严厉打击工作机制。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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