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与绿色信贷衔接办法(试行)》印发实施。该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联合制定。根据办法,对环境诚信和环境良好企业申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信贷绿色通道;对环境不良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申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贷款;已经贷款的,应当压缩或者退出贷款。
企业环境信用是指信用评价、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实行企业环境信用与绿色信贷衔接是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挂钩,强化环境监管,优化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
信用评价信息包括诚信、良好、警示、不良四个等级。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11种,如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逾期未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年内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管理不到位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被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等。
对环境诚信和环境良好企业申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信贷绿色通道,提供简化贷款手续、优惠利率定价等服务,商请人民银行确定安排专项贷款。对环境警示企业申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其已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挂牌督办事项整改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谨慎授信。对环境不良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申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贷款;已经贷款的,应当压缩或者退出贷款。
根据办法,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以“谁制作、谁记录、谁提供”为原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掌握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确定本部门负责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环境信用信息。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归集至“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提供便利。
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流程管理,在企业申请贷款环节,应充分查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在贷款审查审批环节,应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作为信贷投放的参考;在贷后管理环节,应对企业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环境信息进行跟踪,及时发现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防范信贷风险。
衔接办法实行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调整和修复制度。企业采取瞒报或者弄虚作假手段取得诚信、良好等级,经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等级调整为不良等级。企业主动完成整改的,向有权评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信用等级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环境信用修复。修复结果纳入本级网站,同时录入“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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