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因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补偿。这是新修改的《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此前该条规定是,本省确定给予补偿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依法申请补偿。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对《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作出修改。除对第二条进行修改之外,还对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
办法原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卫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现将其中的 “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卫生 ”修改为“卫生健康”。
办法原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驯养繁殖、运输的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驯养、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现将其中的“驯养繁殖”“驯养”修改为“人工繁育”。
办法原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现将其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记者了解到,《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中关于申请补偿流程部分,本次未作大的修改。具体流程为: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人身伤害补偿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30日内或者自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意见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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