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安徽籍男子在武汉街头行走时,突发脑出血跌坐在地,因担心遇上“碰瓷”,5名大学生拍照取证后救人。此举在网络上引发争议。有网友为学生的行为点赞,“既保护了自己,又做了好事。”但也有网友认为,“做点好事都需要留证据。”被扶男子家属称,自保前提下去救别人,完全可以理解。(1月23日《新京报》)
从性质上看,大学生的行为是典型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至于“先取证再扶人”的做法,说无奈也好,说机智也罢,总之不影响事件性质的认定,也没有让见义勇为打折扣。现实中,类似“先取证再扶人”的见义勇为并非个案,社会多给予理解和认可。
但在质疑者眼里,这种自保做法显得“怪怪的”。一方面,“先取证再救人”,相当于下意识地将倒地者当成了潜在的讹人者、碰瓷者,有“有罪推定”之嫌;另一方面,急救讲求争分夺秒,录像拍照可能延误最佳施救时间,本次事件就是如此,若再晚几分钟来医院的话,男子可能性命不保。
在见义勇为上,我们需警惕两个极端:一是过度拔高和美化见义勇为,一谈到见义勇为,就本能地和奋不顾身、舍生忘死的大英雄画等号;二是过高估量见义勇为的潜在风险,给老人贴上“扶不起”的道德标签。这两种认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脱离实际、误解见义勇为之弊。
现实中,“被救反讹人”的现象的确存在,每次被媒体曝光后都引发不小风波。一时间,如何防止“好人被讹”成了亟待破解的社会难题。这种语境下,一方面,立法要进一步健全,除各地加大对见义勇为褒奖力度外,“好人法”的实施更为见义勇为提供了强大后盾;另一方面,具体到个案中,为求自保,“先取证再扶人”的现象开始出现。
尽管“先取证再扶人”可能会让有些人不舒服,但这种做法和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在本质上是相通的,至少不相悖。无论是立法保障,还是取证自保,其目的都是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当然,从作用看,取证自保只是个人选择,而立法保障才是关键和根本。
“先取证再扶人”反映了社会的道德困境和诚信焦虑,但这是一个复杂、宏大、长期的社会课题,有待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拿出更大作为。而对普通公民来说,将行善和自保结合起来,未尝不是一种明智选择,社会不应吹毛求疵。陈广江/文美堂漫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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