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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变公为私”引热议 律师:侵占公共过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大江晚报 2018-12-18 01:00   https://www.yybnet.net/

12月14日,本报A08版刊登了《小区公摊面积“变公为私”就管不了?》一文,稿件见报后,一些市民也打进大江晚报新闻热线3838110,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报道所披露的“变公为私”的问题带有普遍性。对这样一种违法违规,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相关部门主动出来管一管。而在律师看来,业主侵占公共过道显然已给邻居造成危害,因此,作为相邻权人的业主诉请应得到法院支持。

读者:违规业主“私”字当头

稿件见报后,一位读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出现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除了违规业主“私”字当头,侵占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漠视法规,还有就是物业管理不到位,不履责,睁只眼闭只眼所造成的。结果物业还以“没有执法权”为托辞“管不了”而不了了之。

“《物权法权》《物业管理条例》《业主手册》等法规都明确规定,业主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得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房屋装修中有多个禁止行为。还明确一套房户门外的位置都属共用部位,不得侵占,还规定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檐廊、露台、通道不得封闭……”该读者表示,对违规行为物业都有事前告之,事中巡逻检查,监督,制止,出现后果向上级报告,要求违规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这些都是物业公司应该行使的管理职责。“物业只有不折不扣地按法规办事,不向违规让步,那些违规行为才不会得逞。”在这位读者看来,出现这一情况,物业是有法规不执行,不去坚定维护法规的权威,等“生米煮出熟饭”了,实质上物业与违规者都变成了“违规者”,这时以“没有执法权”来推脱自己的责任是站不住脚的。

律师:侵占公共过道给邻居造成危害

那么,对于小区公摊面积“变公为私”一事,业主的侵权行为是否违法了呢?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表示,侵占共同过道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白金湾和柏庄观邸小区业主的案例,是以相邻权纠纷提起诉讼,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本案中业主侵占公共过道显然已给邻居造成危害,因此,作为相邻权人的咨询业主诉请应得到法院支持。

王刚律师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汤荣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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