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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处罚A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决定书。A公司在明知该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为拖延时间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后中级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以A公司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罚款10万元予以惩戒。
自2015年至今,A公司在某县承建有廉租房、公租房、学生宿舍等建设项目。作为被告,A公司在某县法院共有15件案件,其中4件判决案件均是其先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县法院驳回后,又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院向A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因此案的不动产所在地为某县,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但为达到拖延时间诉讼的不当目的,A公司执意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案件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A公司又提出上诉。虽然中院裁定驳回其上诉,但此时距离立案时间已近4个月之久。
该县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违反有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教育当事人,维护诚信的诉讼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对A公司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律师释法: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如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则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经济成本低、条件较宽松,当事人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更令善意对方当事人深恶痛绝。因此,明显违背基本常识,明显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管辖权异议,并非行使正当诉讼权利,而是滥用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惩戒,于法有据。本案例为那些企图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来实现非法利益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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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合肥)事务所 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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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安徽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