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林某携带其饲养的泰迪狗遛狗至邹某附近时,邹某饲养的家狗跑了出来咬泰迪狗。林某驱赶邹某的家狗手被咬伤。邹某的女儿出来,被泰迪狗咬伤手指。林某报警,其后到医院治疗伤情,治疗伤情共用去医疗费2070.71元。林某认为邹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邹某的狗没有束犬链牵着,让其随意跑出来,已违反管理规定。结合医生建议林某休息14天的医嘱,误工费应为704.67元。判决:邹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2775.38元给林某;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规定,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养犬的事项,曾在2012年公布了《佛山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虽然没有公布正式文本施行,但对于养犬的管理原则各省市的要求大致相同。主要包括禁养区、禁养犬种的划分,养犬申请登记、档案建立管理、犬只疾病防范、出行保护措施等内容,其中关于犬类出行大多规定需携带束犬链等束缚防范工具。而案件中被告邹某的狗并没有进行任何束缚、安全措施,引发了之后对林某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整理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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