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要出庭?11月22日,《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正式发布,明确规定在13类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按照《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的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以及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类案件;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涉及被诉行政机关下属多个部门或内设机构职责,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的案件;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是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则由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包括:庭审前,组织本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委托代理人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庭审中,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按照法庭要求举证、质证、陈述、辩论;配合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相应扣减其所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得分。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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