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柳文)1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对纠纷化解主体、化解途径、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矛盾纠纷调解一直是个“老大难”,长期困扰着相关部门和基层干部群众。为破解这一难题,安徽省通过立法形式,重点解决化解纠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从制度层面推动非诉解决方式和诉讼形成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方便当事人化解纠纷,《条例》列举了目前容易产生纠纷的领域和焦点,并提出,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婚姻家庭等领域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条例》明确了“一府两院”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制定和执行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与奖惩机制,各级政府应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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